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8日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如何定義?互聯網廣告與傳統廣告的“同與不同”如何區別對待?各參與主體之間的義務、責任如何確定?就這些問題《人民日報 》獨家采訪了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
付費搜索廣告等五類必須標明“廣告”答:互聯網廣告概念是《暫行辦法》的核心與基礎,也是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問題。目前《暫行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并且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答:針對《廣告法》規定的廣告可識別性,《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除要明確標明“廣告”外,還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確區分。
微博、微信有制止發布違法廣告義務
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以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
問:《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做了進一步明晰和細化,請問這樣規定的考慮是什么?答:《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結合互聯網廣告的特征和互聯網廣告業發展的新趨勢,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進行了規定:
一是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確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的原則為基礎,《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二是以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考慮到互聯網廣告發布鏈條長、廣告資源碎片化、廣告精準投放帶來的不同瀏覽者同一時間在同一網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廣告等特征,規定:“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三是廣告主自行發布廣告的,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在互聯網廣告中,有海量的互聯網廣告是由廣告主在自設網站或者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上自行發布的,這一部分廣告出現違法,由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所在地管轄。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接投訴、舉報后,由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有利于更快斷開違法廣告鏈接,形成“一處違法被查,全網清掃干凈”的高效監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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